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9.3.7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2.1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高位消防水池容积不应小于36m³。
5.2.2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7.1.14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其他规范涉及的点比较少,同学们遇到可以及时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