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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建规条文VS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条文(一)

 
作者:不惑教育 发表时间:2024-03-04
 

20231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公告,该规范20236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建规、汽车库规范、人防规范等多部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该通用规范对部分废止条文重新作了规定,有些规定和原规范要求一致,有些做了较大变化,下面就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有较大变化的条文和被废止的建规条文做个比较,以便同学们对比学习。

 

1.    关于消防救援口

建规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通用规范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说明:建规要求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通用规范对无外窗和有外窗有不同的要求。

 

2.    关于设备用房

建规条文:

 

 通用规范条文:


说明:(1)建规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允许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而通用规范允许前提是必须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2)建规里没要求附设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疏散门必须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通用规范增加了这个要求;(3)建规规定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设置在地下二层,通用规范规定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不能位于地下二层。


3. 关于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


建规条文:

通用规范条文:


说明:建规中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规定,对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住宅与非商业服务网点部分分别进行了规定: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无论是单多层还是高层,均为2.00h且无门、窗、洞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住宅与非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分隔分单多层和高层两种情况,单多层为2.00h且无门、窗、洞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高层为防火墙+2.00h的不燃性楼板,而通用规范中全部归为一种要求即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均为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2.00h的不燃性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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